关于“4·17”案件进展的通告
2026-03
2024年4月17日晚,安徽省芜湖市的同行企业时任副总经理伙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潜入我司全资子公司海诺尔的生产车间,窃取我司财物和技术信息,涉嫌侵犯我司商业秘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向相关涉事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5)浙1002刑初668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郑某某、钱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四百八十五万元。
5.被告人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十五万元。
6.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2026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58)、《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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